案情简介
A某自2023年9月起从事商品销售业务,2024年1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警方在其经营场所查获了“资生堂”防晒霜和“贝德玛”卸妆水等侵权商品,但据嫌疑人供述,这批商品为上游商家B某存放在其仓库内,并未实际销售。A某指出,他发现这些商品存在包装问题且部分已过期,因此明确要求员工不得接触或出售。然而,警方在现场扣押了这些假冒商品,指控其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罪。
案件难点
1、商品数量认定的争议:是否应将上游商家存放、未销售的商品计入犯罪数量,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2、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如何合理扣除A某的经营成本,对于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存在不同计算方法。
申请策略
1、强调A某未实际销售侵权商品,涉案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
2、强调涉案违法所得计算应当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成本,避免高估A某的违法所得金额。
3、说明A某无前科,愿意悔过自新,积极配合调查,且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案例评析
律师不仅从法律层面为嫌疑人辩护,还通过合理的申请策略,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成功为A某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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