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苟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并配合他人进行刷脸等验证,导致其银行卡被转入诈骗款项共计20万元。随后,苟某配合取款,但未获得承诺的报酬。2023年5月,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律要点
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苟某明知他人进行犯罪活动,仍提供个人信息协助对方完成诈骗行为,因此构成该罪名。
案件难点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实刑有期徒刑6个月,并没有建议缓刑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后续判决基本上会判决实刑,面临重新收监处理。
辩护观点
1、被告人苟某积极赔偿部分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苟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4、苟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认罪悔罪,申请对其使用缓刑。
案例评析
虽然当事人在黄金侦查期内被取保候审,但后面因检察院没有给出缓刑的量刑意见,后面被判处实刑重新收监的可能性极大。在我方律师团队介入后,积极和被害人进行谅解方案的谈判,最终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经过辩护律师的争取,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辩护效果显著。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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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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