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份开始,其中一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朱某某购买可以进行场外配资的“**”平台网站及技术维护后,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座大楼设立办公地点上线运行,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活动,涉及流水资金上亿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作为“**”平台的代理商,进行宣传、推广平台,为该平台拉拢客户,并从中获得10万元左右的报酬。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退缴违法所得全部金额。
辩护观点
1、邓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邓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3、邓某无犯罪前科,系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而且也真诚悔过,认罪认罚,并且已经积极退赃。
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律师的辩护,在黄金侦查期内,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了基础。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权衡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缓刑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适用缓刑,辩护效果显著!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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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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