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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遗失要房东背锅?法院驳回!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案件背景

原告:孟某某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租金、装修限制等条款。原告后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因此被告依合同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相关人员,包括警察、物业和房屋中介一同到场见证,收回房屋。被告发现原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原告在房屋收回后,声称在房屋内丢失了黄金耳环和项链,提出了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返还押金**万元;

2、判令赔偿原告丢失的黄金耳环和项链,价值**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1、被告依据原告拖欠租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原告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2、原告明确告知被告房屋内除了几张床及电脑桌,再无任何物品。被告收楼时有相关人员在场,未见原告财物,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丢失物品的证据。

3、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丢失的黄金耳环和项链存在或丢失,故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2、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效果

该案件通过被告代理律师的专业答辩,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保护了被告的经济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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