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反诉被告):魏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刁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案外人:张某某
2020年8月,被告刁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租赁契约》,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一处42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张某某用于经营体育彩票,租金为3800元/月,租期为2年10个月,租金每年递增8%。
2022年5月,原告魏某某从张某某手中接手该商铺继续经营体育彩票,并与被告刁某某重新签订《租赁契约》,租金调整为4400元/月,租期为1年2个月。合同明确规定了商铺的用途、租金支付、押金管理及违约责任,双方认可并签字确认。
原告在租赁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欲将商铺转让给他人经营包子铺。对此,被告依照合同明确拒绝了该请求,指出商铺不具备经营餐饮的条件,且合同禁止用于餐饮。
此后,原告以“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为由,指责合同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被告赔偿,进而引发纠纷。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被告应返还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及反诉请求:
1、原告因未能成功转租后自行退租,违约在先,押金无需退还;
2、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租金;
3、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
4、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损坏费用、律师费和诉讼费。
法院判决
1、法院确认,魏某某与刁某某签订的《租赁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租赁标的并无重大误解。虽然契约中记载的面积与实际存在差异,但该错误并不足以导致对合同标的的重大认识错误,租金标准合理。因此,原告要求退还租金的主张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2、原告魏某某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刁某某有权没收押金。
3、本院确认魏某某未交纳电费,应向被告支付。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效果
通过律师的专业应对,法院认可了被告的合理履约,未支持原告关于面积不符的主张,成功捍卫了被告的经济利益。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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