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反诉被告):巫某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巫某与张某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张某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和保证金。然而,由于房屋电子密码锁故障,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使用,双方未能解决维修问题,最终张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原告收房时称屋内水晶灯不见了,且墙壁上贴有贴纸并已被撕毁,地板上粘有地板胶;涉案房屋已出租给案外人使用,不同意被告继续清理,只要求赔偿,从而引发纠纷。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被告支付五个月的水电费;
2、被告应赔偿维修费数万元和水晶灯费用数千元;
3、没收被告缴纳的4千元保证金。
被告答辩与反诉:
1、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2、认为房屋仅进行了简单装饰,恢复原状容易,且房屋内没有水晶灯,原告未能证明水晶灯的存在和价值;
3、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双倍租赁保证金。理由是原告未及时维修密码锁,无法正常居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1、保证金:鉴于原告已收回涉案房屋,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且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法院支持原告没收保证金的要求。
2、水电费:对被告同意支付的水电费诉求予以支持。
3、房屋恢复原状损失:由于租赁合同未明确可进行房屋装饰,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恢复原状需数万元,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支付5000元赔偿。
4、水晶灯:原告虽提交了水晶灯存在的证据,但未能提供具体型号和价格,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支付500元赔偿。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效果
代理律师团队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专业的答辩和证据质证,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虽然法院裁定没收保证金,但通过质疑和反驳原告的赔偿数额,成功使法院判决的赔偿远低于原告所要求的金额,避免了被告面临过度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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