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反诉被告):武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邓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一处房产,用于开设儿童兴趣培训班。租赁期限为4年8个月,合同签订后,双方因后门楼梯的使用问题发生争议,逐步引发纠纷。武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邓某某赔偿损失。邓某某则反诉武某某,指责其违约并要求赔偿。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被告应赔偿违约金,退回第一个月租金、水电费押金和两个月保证金;
2、被告应赔偿误工费2万元;
3、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
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与反诉:
1、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告诉原告楼梯并未在租赁范围内。
2、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在先,理应赔偿违约金及房屋闲置损失。另,收取的租金、水电押金和两个月押金无需退回;
3、要求原告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折抵现金10万元);
4、请求赔偿误工费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要点及结果
1、合同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被告通过重新招租的行为表示同意,故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有效。
2、租赁范围问题。合同中明确租赁范围约为150平方米,不包括后门楼梯,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楼梯不属于租赁范围。
3、赔偿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解除存有过错,属违约方,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4、房屋闲置损失。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闲置,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3个月的房屋空置损失费。
5、租金、水电押金及保证金退回问题。被告应根据合同规定,退还武某某未使用的租金及水电押金和保证金,扣除已使用的部分。
6、恢复房屋原状费用。经鉴定,房屋恢复原状费用为5万元,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该费用。
7、误工费问题。双方要求的误工费因不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8、本案受理费、反诉费和鉴定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效果
通过团队的专业答辩,本案判决有效保护了我方当事人邓某某的权益。法院明确了租赁范围,驳回了原告的不合理要求,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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