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公寓租赁合同(一)》。根据合同,原告方某某承租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处公寓,并支付了18万元的租金,租期自2018年4月起至2032年9月。然而,租赁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未能将房屋交付使用。
原告方某某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害,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促使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合同无效及退还租金。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确定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一)》无效;
2、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18万及利息;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均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
1、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涉案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一)》因此无效。
2、判被告退还收取的租金及利息。首先,双方因合同无效取得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应退还原告18万元。另,被告在明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原告,需要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3、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效果
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策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委托人方某某挽回了经济损失,还保障了他应有的法律权益。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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