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谢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租赁期为10年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一处商铺。然而,到了2021年12月底,因物业费问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被告告上法庭。
办案经过
原告的诉求:
一、合同应于2021年12月底解除;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元(以欠物业费**元为基数),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一、被告不构成违约。首先,被告在合同提示时间内就缴纳了物业费。其次,原告已经收取了2022年1月份的租金,以事实行为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二、原告不恪守承诺,违反商业道德。原告之所以想解除合同,是想出售涉案商铺或出租给他人。原告在2021年1月、6月就多次提出想卖掉房子、解除合同。原告在2022年1月底就锁了涉案商铺的门,并将涉案商铺租给他人。
三、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重大的损失,根据合同第*条第*款,原告应向被告赔偿18万元及滞纳金。
四、物业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用,是否欠缴不构成违约,这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被告拖欠了物业费,但已在原告催缴后补交完毕,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失。
此外,原告在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同时,仍然收取了下一期的租金,表明其并未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于2021年12月底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另,因原告于2022年1月收回涉案房屋并已出租他人,故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实际解除,原告应赔偿被告上述违约金。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效果
通过律师团队答辩,被告刘某某不仅成功避免了违约金,还保住了自己在法律框架下的利益,在这场纠纷中获得了重要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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