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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转让无效?购房者反诉成功追回百万赔偿!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案件背景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宗房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因一份《“”转名协议》陷入法律争议。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经济联合社的股民。2006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转名协议》,约定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认购**村经济联合社筹建的某间房屋,并以原告名义与**村经济联合社签订认购合同,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被告全额支付。另,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元转名费。然而,由于被告并非**经济联合社的成员,原告诉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引发了法律纠纷

被告针对“假设涉案和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提出反诉,要求:

1、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购房款37万元及利息;

2、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转名费及利息;

3、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装修费及房屋差价损失**元(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

4、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维护费用**元。

案件结果

1、关于涉案房屋土地性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涉案土地和涉案地块上的房屋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住宅房,因被告并非广州市海珠区**经济联合社组织成员,原被告不能买卖上述房屋。故两人之间签订的《“”转名协议》应为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支付的房款37万元、转名费**元,以及维修基金**元、物业费**元、门牌费用**元。

3、原告应向被告赔偿损失(房屋升值部分)13万元、部分楼面地价65万元和房屋装修价值12万元。

4、被告在收到赔偿款后,需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案件效果

经过律师的答辩,在合同无效的危急情况下,被告崔某某不仅成功追回购房款,还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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