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
被告:B公司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于2021年6月获得“多功能*调位*胶垫”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该专利在2023年2月确认有效。被告B公司未经授权,销售侵权产品,且该产品结构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诉求:
??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2万元;
被告答辩:
1、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如“多功能”和“调位”,且规格不同。
2、即使认定侵权,产品上架时间短,且实际只销售了1台被诉侵权产品。
3、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销售总价与原告主张金额差距大。
4、被告在得知侵权后已下架产品,未有侵权故意或重复侵权。
5、被告为委托生产商,非直接生产厂家。
法院判决
1、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2、尽管原告声称bai度仍可查询到侵权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本院不再予以判决。
3、虽然网店显示有库存,但库存数量可随意更改,原告未能提供真实库存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销毁库存的请求。
4、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损失证据,法院根据专利类型、产品价格、侵权行为及维权成本酌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
案例评析
法院认定被诉产品构成侵权,但原告的赔偿请求终被判定为5万元。律师通过有效答辩及策略帮助被告及时下架侵权产品,避免了更高赔偿风险,成功减轻了责任。同时,法院未支持销毁库存的请求,突显了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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