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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万投资款打水漂?公司注销后,她如何追回损失! ——历经两年多的艰难斗争,终胜诉!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案件背景

A某在2018年满怀信心地将投资款委托给B公司投资了C公司的定向投资项目。三方签订合同,承诺年收益12%,看似稳赚不赔。然而,两年后,合同到期时,A某不仅没能拿到任何收益,B公司还悄然注销了!更让人愤怒的是,B公司负责人和管理层早已“人间蒸发”。

A某的维权之路:A某没有自认倒霉,而是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支持她追回31.5万本金及利息,但相关责任人不服,提起上诉。

这场官司并不简单——股东、清算组成员和实际资金使用人,各方责任如何界定?法院终会如何裁定?


上诉人的诉求

撤销一审的判决!


??争议焦点

(1)    合同的性质: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2)    B公司是否负有还款责任?

(3)    清算组成员是否应承担清算责任?

??A某的答辩

1、合同性质:合同《认购确认书》实质为借贷合同,约定B公司还本付息,符合借贷关系的本质。

2、法律效力: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具备法律约束力。

3、合同履行:B公司已出具出资确认书,证明收到款项,应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二审判决

1)虽然合同表面上是委托理财合同,但实际上,A某无需承担项目盈亏风险,仅定期获取固定收益(年利率12%),这反映了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实为借贷关系。一审认定该合同性质为“借款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2B公司未能证明已将投资款转给目标公司,也未提供目标项目存在的证据;公司注销前未尽清算责任,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另外,B公司股东未能举证B公司由第三人控制,所以不能免除B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

3)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A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最终债权未获清偿,属于清算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启示

A某的经历不仅是她的胜利,更是提醒大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烈警示。希望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保持一份警觉,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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