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A某与B某是夫妻,C某是他们的儿子。2015年,C某与D某订婚,2016年举行婚礼,2017年登记结婚。A某给了**万元彩礼,D某将款项做了短期存款后归还A某。此后,A某或C某定期向D某打款。婚后,D某因学业原因,前往北京进行全日制学习,聚少离多。
C某和D某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后离婚。A某等人要求D某返还**万元彩礼,D某认为双方虽然长期分居,但有过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条件。
??案件争议点:
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共同生活”。
?? 法院判决:
??D某前往北京读书并未完全终止婚姻关系,双方有过多次探视及共同旅行。
??A某、C某定期向D某打款,表明C某与D某依然保持着婚姻预期和共同生活。
??即使二人因聚少离多而分居,但依然在婚后努力维系婚姻关系,包括D某妊娠等。
??因此,A某等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彩礼的返还条件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在本案中,虽然C某和D某因学业原因长期分居,但二人仍有过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预期。因此,原告的返还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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