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是由对事实进行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证明规则对当事人及律师的证据分析、审查能力提出了严格要求。如能有效把握并充分适用前述证明规则,严谨、抽丝剥茧式答辩及举证质证,将会获得出人意料的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某酒店(作为出租方)与被告广州市某酒吧(作为承租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租指定房间给被告使用,房间使用费依使用天数及房间数量按日结算,且被告需向原告提前支付押金。原告主张被告的员工及客人使用了房间,但被告却未按照前述协议支付相关住房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住房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原告举证:在本案中,原告最初仅提供了《合作协议书》、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但有被告员工手写内容的《情况说明》、原告单方制作而无被告签章的《结算单》。面对被告在庭审中直击要害的质疑,原告应法院要求在庭后主要补充提供了原告内部酒店系统登记的《入住信息表》、被告曾向原告支付押金及住房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举证:被告主要提供了被告员工与原告店长的聊天记录、双方代表已签章确认的《入住明细表》、被告支付住房款的银行转账回单以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住房款/押金收据》等证据。
被告主要答辩与质证意见:首先,被告曾应付未付的住房款已和原告实际收取的押金相抵销,现无拖欠原告的款项,原告在过去的多年里也未曾向被告主张过相应权利;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未体现其已登记旅客身份证号码以及其已按行业规定向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旅客入住信息,且其提供证据中所反映的关于人住期限、收费标准等入住信息内容相互矛盾;再次,原告也无法证明入住人员与被告存在关联;最后,原告已盖章确认的收据可证实被告已实际支付了相应住房款,但原告仍在本案中就其中的部分住房款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即原告存在意图恶意侵犯被告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
综上,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列明的人住人员真实存在,该主体真实入住,该主体确有长期连续居住,以及被告应当为该主体代付等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欠付住房款,则其应对被告员工或客人曾实际人住涉案酒店的数量、次数、期限等具体情况事实或者双方结算后被告曾确认欠付住房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有被告的员工签名的情况说明拟证实欠款事实,但原告就该情况说明所载欠款数额作出的结算表明细的内容与原告盖章确认已收取的部分住房款存在重叠,二者存在矛盾,则上述情况说明不足以证实被告尚实际欠付住房款及欠付数额情况。
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员工或客人曾实际人住酒店的数量、次数、期限等具体情况事实以证实被告应付的住房款数额及欠付住房款的情况,则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的涉案诉请不予支持,从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被告欠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如存在,则被告所欠金额为多少元。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关系发生于广州某酒店与广州某酒吧之间,因酒吧授权人员的人住天数及房间使用数量呈随机性,从而不具备一般租赁合同中租金金额固定化的特性。同时,本案原告作为旅馆业的经营者,负有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及时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义务,且行业内旅馆业的经营者均普遍自觉履行前述义务,并对旅客的具体入住时间作登记。因此,本案中,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人住者的身份信息、人住期限、使用房间数量等案件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是,通过代理律师对双方交易习惯的深入了解,发现双方的交易并非如原告提供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如此,通过对双方证据的精准研判,代理律师提出了上文中“被告主要答辩与质证意见”,最后也赢得了本案的全部胜利。
案例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时,即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充分利用并生动演绎了上述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并对律师代理案件有以下启发:
1.对于作为诉讼发起者的原告而言,原告应当根据待证事实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严谨地分析已收集到的自身证据,最终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待定事实的高度盖然性,可有效阻挡被告的抗辩及对抗,充分证明原告主张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同时,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应注意自身提供的证据切勿出现自相矛盾的不利情况,应当满足证据内容的逻辑自洽条件,以免使得自身陷入被法官及对方当事人严重质疑的窘境。此外,原告对于是否提起诉讼应本着慎重思考原则,应清楚如若案件最终败诉,被告将可能以此为由一直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而在自身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原告可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或者在起诉前先行尝试补足相关证据。但原告也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积极采取措施以中断、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
2.对于作为抗辩及对抗一方的被告而言,因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普遍对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作更高的要求,所以被告应当积极、充分适用相关证据规则。被告不仅可以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及对抗,还可通过原告自身证据之间的合理性、自身矛盾性等内容进行多角度、多层次深人比较分析,并对比双方证据的关联性以进一步向法院论证原告的观点及证明内容为不攻自破的。
专家点评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前者中的“事实根据”,则依赖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其叙事逻辑,以供法院予以查明及认定有关事实及其叙事逻辑。证据及其叙事逻辑是诉讼之王,成于斯,败于斯。
鉴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当注重证据规定的运用,其中,不仅要充分围绕自身待证明的事实及彼方不实陈述,而具体开展取证、举证及质证的诉讼工作;也要从证明力及证明标准的角度来判断各方举证的充分性及有效性,以此避免己方陷于举证不能的困境,或利用彼方的举证不能达到己方胜诉的目的。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巧妙将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相结合,完成有效答辩及举证质证,从而取得案件的胜诉结果。故此,本案的答辩思路及举证质证过程具有一定可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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