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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于非上班时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次举报

陈某某与吴某某、某肉食制品厂、某人力资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摘要

原告陈某某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广州某肉食制品厂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期间,原告被宿舍门上脱落的玻璃割伤左脸。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时收集重要证据、说服证人出庭作证等措施为原告争取到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损失等在内的赔偿费用。

 

案情简介

广州某肉食制品厂(以下简称R公司)系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的分支机构。R公司与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由H公司向R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原告陈某某系H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R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19日,报酬为17元/小时,工作内容为某电商项目的货品分拣、理货、打包等。派遣期间,原告一直住在R公司提供的宿舍,该宿舍是由R公司承租的吴某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2020年6月7日,原告在非上班时间被宿舍门上脱落的玻璃割伤左脸,伤口靠近眼部。经增城区永宁街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检查,原告伤口面积约为150pxx75px。

 

事发后,因各单位不仅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原告的损害,还互相推诿责任,原告凭自己力量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遂委托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案情、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并及时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对谈判过程进行录音、申请司法鉴定、说服证人出庭作证等措施收集及固定证据。

 

最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 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8条、第19条、第20 条、第22条等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吴某某及R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损失等(共计44,143.21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没有上诉,以一审判决结案。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如何受伤的,原告对自己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2.劳务派遣人员于非上班时间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处所休憩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追究哪方主体的侵权责任。

3.侵权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金额为多少。

4.在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原告关于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是否过高。

5.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关于律师费损失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代理意见

1.原告是在正常开门走出宿舍时被门上脱落的玻璃割伤的左脸,原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此,代理律师提供了证人证言、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2.吴某某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是因宿舍门上的玻璃胶老化导致玻璃脱落而划伤的左脸。根据吴某某与R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吴某某的陈述可知,吴某某是案涉宿舍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其对房屋具有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的规定,因房屋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吴某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吴某某与R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录音证人证言吴某对事发时原告等人居住在其房屋是明知并许可的,为案涉房屋的所有者管理者,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等适用及安全标准。吴某某作为案涉宿舍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R公司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宿屋的提供者、管理者,其对案涉房屋同样具有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 条的规定,因提供的房屋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R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吴某某与R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R应时吴某修复。吴某某逾期不启动维修,R公司可代为维修。R公司作为房屋的承租方、宿舍提供者及管理者,其有权利及义务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通知吴某某维修。

 

R供住境符全标准,时排全隐患,修复房门,导致事故的发生,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亦未见其有相关的安全防范、危险应对及救治管理体系,可见其用工不规范,种种疏忽与错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与吴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虽然本案的事故发生在非上班时间,Z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全面保障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代理律师将Z公司及H公司也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Z公司作为R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H公司作为原告的派遣单位,未履行劳动安全保障义务,未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休息环境,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给原告造成伤害与损失,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30,000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金额为准),误工费3654.04元,护理费1379.31元,住宿费428元,交通费3026.47元。

 

6.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来看,四被告严重违反劳动法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给原告的宿舍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均对原告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

 

(2)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看,首先,原告是被玻璃割伤左脸,伤口靠近眼部,极其危险,在受伤后,原告脸上大量出血,产生剧烈疼痛。虽然根据鉴定报告,目前遗留条状瘢痕为200pxx5px,未达到伤残等级,但是离十级伤残--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度250px 的标准仅仅只差50px。原告作为年仅27岁的年轻单身男子,脸上的伤疤将跟随其一生,可见本次事故对原告身心均造成严重伤害。

 

其次,据其他员工反映,被告所提供的宿舍有其他多处安全隐患,其他门上玻璃还有掉落危险,四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与制止的话,将会对其他员工的安全造成威胁,将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3)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看,Z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充分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2019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48,118元/年,广州生活水平更高。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金额合情合理合法。

 

7.原告在起诉前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是被告均没有积极响应并且互相推诿,未能使原告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并花费了120元师费,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案例评析

首先,代理侵权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代理律师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搜集关于侵权事实的证据,并尽量取得直接证据。本案原告是在受伤后一段时间才委托的律师,代理律师介入时,原告手中只有受伤后的视频、病历,缺乏能展示整个事故过程的视频证据,目睹事故经过的证人的证言在本案中至关重要。而由于本案的证人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因害怕失去工作前期一直不愿意出庭作证,后经过代理律师的有效沟通,说服其出庭作证。

 

其次,对于涉及主体较多且相关主体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代理律师需要通过梳理案情及法律关系,准确锁定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本案的责任主体为宿舍的所有人及宿舍提供者,另外在经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本着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将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一方面便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案件的进程及判决的执行,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确定具体侵权责任基础的前提下,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症下药, 合理制定诉讼方案。对于赔偿金额,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金额的确定,需通过结合法律的质及案件特殊性进行个案分析、寻求突破点。在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推卸责任、在庭上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诉求予以支持。

 

最后,对于民事案件,尤其是代理弱势群体一方时,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积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减少诉累。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主动联系等方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跟进案件的判决进度,使客户的权益能够尽早得以实现。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没有上诉,以一审判决结案,并在短时间内支付了赔偿金额。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认可。

 

专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人身损害责任的归属。劳务派遣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失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但由于劳务派遣制度涉及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劳务派遣人员不直接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工单位拿工资,客观上造成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员工进行区别对待的现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的权益很容易被忽视。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或工作之外的生活中受到人身损害时,涉及的责任认定较为复杂,在取证上也存在较大难度。

 

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准确定位侵权责任主体、及时对证人进行访谈并固定有利证据,对本案的胜诉起到关键作用。本案最后以一审结案,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赔偿款,律师费判由侵权方承担。所涉赔偿数额虽不高,但整体而言,办案效果较为理想,律师也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本案也有助于厘清“非上班期间,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的边界,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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