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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明示,孙子丧失祖父遗产继承权

发布者:彭梅芊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继承 |463人看过

(2016)京0102民初3700号

(2017)京02民终3594号

   沈2是沈1的孙子,双方系祖孙关系。2010年6月,沈1立有遗嘱一份,约定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屋赠与沈2。2014年11月,沈1去世。

2010年6月,沈2的父亲拿到上述遗嘱。2015年9月,沈2得知上述遗嘱内容,但沈2和其父均未表示接受遗赠。2016年5月,沈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祖父沈1名下的西城区房屋,将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按我国继承法规定,孙子不是祖父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的沈2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受遗赠人。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沈2在得知遗嘱后,未表示过有遗嘱,也未表示接受遗赠。故因沈2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其已丧失继承西城房屋的权利。基于此,沈1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最后,法院按法定继承判决由沈1的子女共同继承北京市西城区房屋。

判决后,沈2不服提出上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鄂0116民初5002号  

谌2系未成年人,是谌1的孙子,双方系祖孙关系。2005年3月,谌某1购买前川街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其名下。

2014年9月,谌1书写《遗书》一份,写明前川街房屋由谌2继承。2014年10月,谌1因病去世。谌某1去世后,谌某2的父亲持有上述《遗书》,但未明确表示接受该遗赠。

法院认为,谌某2系未成年人,但谌某2的父亲即其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10月在被继承人谌某1去世后便持有其亲笔书写的《遗书》,但直至本案20161024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时,谌某2的父亲即其法定代理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谌某2无权按《遗书》继承谌某1名下前川街房屋,前川街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最后,法院按判决由谌某1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名下前川街房屋。

 

律师评析:

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相应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受遗赠人。

孙子和外孙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立遗嘱由孙子或外孙继承财产的,作为受遗赠人,孙子和外孙须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且获知遗嘱内容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而这个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便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一点往往被很多人忽略!而一旦被忽略,后果就如本期两个案例,将直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实在让人惋惜!

所谓明示,一般是以书面方式,比如委托律师正式发函;或其他方式,如以微信、短信通知到全体法定继承人(注意收集证据)。

两个月的时间节点

通知的形式

 两个都要特别注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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