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芊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彭梅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16人看过

一审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3744

二审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3

 

【人物关系】

原告是原配马女士

被告田某是马女士的老公,曹某是小三

 

    原配马女士和老公田某19895月登记结婚。田某在婚内出轨曹某,并非婚生育一个女儿。田某在出轨期间,未经原配同意,陆续给小三汇款共计247万元。小三在收到247万元后,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和车位,所购房屋和车位均登记在曹某名下。

    原配得知田某出轨并有大额转款给小三后,一怒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田某给付小三曹某247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要求小三曹某返还原配247万元。

庭审中,原配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汇款个人业务凭证、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电汇凭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进行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现被告田某未与其配偶马女士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曹某。田某的该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原告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田某赠与小三曹某247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小三曹某返还原配马女士247万。

   一审判决后,小三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某在二审的主张】

   曹某在二审中主张,即使田某向其转账247万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但其处分个人所有财产份额部分应属合法有效(认为247万有一半是田某所有的份额,曹某可以处分),曹某无需返还。如原审法院认定马某、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应由上诉人向夫妻二人承担返还责任,而非仅向马某一人予以返还。据此,曹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曹某承担一半即123.5万的返还责任。

    由于田某对上述财产的处分已构成对曹某的赠与,并未用于田某、马某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上诉人关于该部分财产中还包括田某按份额可自行处分的日常生活支出费用及对女儿田原的抚养费用,可在返还时予以扣除的主张,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

 

【田某在二审的主张】

  田某主张,247万汇款给曹某后,有部分款项用于曹某自己可支配的日常生活开始和对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用(私生女上的国际学校),自己对亲生女儿有抚养义务,因此要求对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

 

【二审法院认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田某转入上诉人曹某账户的款项及为上诉人购买商品房、车位的消费款项已有在案证据证明,均属于田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马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马某的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由于田某对上述财产的处分已构成对曹某的赠与,并未用于田某、马某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上诉人关于该部分财产中还包括田某按份额可自行处分的日常生活支出费用及对女儿田原的抚养费用,可在返还时予以扣除的主张,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马某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全部财产。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三曹某认为她取得的247万既是田某和马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田某应有一半的份额,田某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田某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婚姻期间,在未选择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按份共有关系。因此,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没有解除,夫妻共同共有的基础就依然存在,任何一方就不能擅自处分或赠与他人财产。不能说夫妻有1000万的共有财产,老公或老婆各有500万,各自可以处分自己500万的份额。

就本案而言,一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将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严重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田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三,不仅严重损害原配的财产利益,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