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芊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登记为夫妻按份共有的房屋要按份分割吗?

发布者:彭梅芊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714人看过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10

  双方2012年6月9登记结婚,婚前2012年6月5日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由双方共同共有,婚后共同还贷。同年8月15日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男方占80%,女方占20%产权份额。

法院认为,房屋已由双方共同共有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应按产权登记份额进行分割。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获得20%房屋折价款。

 

(2016)沪0112民初26289

   双方2012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闵行区房屋一套为男方婚前2011年3月全额出资购买,婚后2015年3月女方加名,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男方占75%,女方占25%产权份额。

法院认为,房屋现登记状况为按份共有,女方享有25%的份额,故应按该房屋产权登记份额进行离婚分割,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获得25%房屋折价款。

 

     按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登记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判断产权归属应以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准。同时,按《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都有效力。

双方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说明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因此法院在进行离婚分割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登记份额进行分割。这不仅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也是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尊重。

 按双方约定的登记份额进行离婚分割是法院的通常做法。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房屋的登记状况,还会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定性、财产的来源、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多种因素。因此,法官往往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酌情做出裁判。也就是说,法官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在做案例检索时,发现上海闵行法院一个案例(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8794 ,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婚后女方加名,登记为双方各持有50%的产权份额,法院认为女方未对房屋出过资,结婚时间也不长,如按登记的50%份额分割会对男方不公,最后判给女方30%的房屋折价款。

 

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