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能未实际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是现阶段比较多夫妻的选择,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简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妻子当作个人财产,且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原告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之后,双方签有离婚协议准备协议离婚,但并未实际办理离婚。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评析: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该离婚协议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财产还需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亦需重新由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