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卓思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税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发布者:赖卓思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0人看过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很重要的是处理财产分配,而在这个案件当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简介:原告雷女士和被告宋先生登记结婚,雷女士曾起诉要求与宋先生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之后,雷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先生称雷女士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账户余额为262.37元。但是经调查,雷女士曾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且不能作合理解释。最后,法院判决雷女士补偿宋先生12万元。

评析: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一方在诉讼期间故意转移财产,是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所以,法律也有相应的惩罚及补偿措施,以防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