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执行
诉讼中,总有原告方对司法强制执行没有足够的信任,而总有被告方对司法强制执行没有足够的重视,从客观来说,司法强制执行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因此让胜诉之人权利得到保障,让无故不履行生效判决之人无所遁形,就是司法强制力的应由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这使得执行唯一住房有了法律依据,而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8)粤0106执异917号裁定中明确,即使是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在(2018)粤0904执异25号裁定中亦说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保障的情形下,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处置。
因此,诉讼原被告双方都需要及时主张权利,一般原告方会都强制执行的财产有疑虑,被告方会依仗唯一住房不被执行而有恃无恐,这都是错误的。原告的权利在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之下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被告亦不应当无视司法强制力,因为如果不重视司法强制力,最终收到损害的始终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