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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利息费用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赖卓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344人看过


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利息费用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基本上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个金融工具,信用卡给予人们的是先消费后还款的权利,让不同经济能力的人有了多一种消费方式的选择。

现实情况中,多数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消费之后,都会在银行限定的还款期内归还信用卡欠款,以维护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但偶然的资金周转困难,很可能就会导致信用卡逾期,继而被发卡银行计收高额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超限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那信用卡逾期导致的这一系列利息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1、一种司法审判的观点认为,信用卡逾期发生的相关利息费用,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代表案例:(2018)黑06民终545号。依据被告在办理信用卡时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应自透支交易日起偿还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滞纳金。关于复利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故本院对原告龙江银行主张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透支利息、滞纳金事项,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而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现有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理解,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由此可见,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确定,对此法律没有针对银行贷款利率的直接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上限即是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排除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中适用的。不过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信用卡逾期还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一般均为利息损失,在银行收取逾期利息后其损失已经完全得到弥补,若允许其收取高额的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持卡人支出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总和将超过民间借贷中可保护的最高年利率24%,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透支利息、滞纳金作为合约中违约金条款,被告庭审中认为过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仅在欠款本金的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2、另一种司法审判的观点认为,信用卡逾期发生的相关利息费用,有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在银行主张的范围内全部支持。案例(略)

综合上述两个观点,关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结合具体情况,信用卡持卡人应积极主张权利,降低信用卡逾期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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