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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佛山市XX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赖卓思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1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卓思,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曾XX的基本工资应如何确定;2.XX公司是否需支付曾XX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经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中对曾XX的工资金额未作出明确约定,但企业钉钉工资单查询记录中记载曾XX的基本工资为1720元/月,曾XX上诉主张其基本工资超过1720元/月,但未能提交证据推翻前述工资单查询记录上的记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定曾XX的基本工资为1720元/月,并据此确定XX公司需向曾XX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2020年3月20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差额229.33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曾XX以XX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并据此要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是否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有权因经营需要而停工停产,XX公司因生产产品结构调整而新建生产线,并因此停工停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其主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新生产线未能如期竣工亦符合常理。此后,为使员工熟悉新生产线的操作等XX公司组织员工培训亦合情合理合法。曾XX上诉主张培训内容与工作无关,且多为视频。本院认为,虽然XX公司的培训课程中除生产方面的培训外,还包含新冠疫情防范、爱国教育、消防警示等,其中部分是视频形式开展,但培训内容包括爱国教育、消防警示等并非不合理,以视频形式开展培训亦非不合理,曾XX以此主张XX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克扣工资的问题,如前所述,XX公司尚欠曾XX2019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2020年3月20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差额229.33元,XX公司解释称系计算错误所致。本院认为,三个月少支付229.33元,该数额较小,难以认定为故意克扣,XX公司关于计算错误的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曾XX以此为由主张XX公司克扣工资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曾X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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