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男,1985年1月6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200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案件概述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09月01日21时36分许,任X驾驶一辆号牌为云A×××××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成都市兴隆XX由东山大道往梓州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XX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检查发现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后,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8.7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任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X律师说法:
危险驾驶罪最少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