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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室,联系方式∶×××××××××
被告∶李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删除其在微博上对被告作出的侮辱、诽谤言论,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2、要求被告登报对原告作出公开道歉;
3、要求被告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在其实名博客中多次诽谤原告与案外人王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公开对原告进行辱骂,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原告的家庭也受到了巨大影响。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至今仍拒绝删除上述侮辱、诽谤言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上述言论、对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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