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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时签署的服务期协议效力

作者:张硕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户口落户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约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落户条件和待遇。户口作为稀缺资源,尤其在一线城市中,户口又与以后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问题直接挂钩。因此,部分劳动者为了从用人单位获得特殊待遇,主动提出服务期申请,并承诺如果违反自愿补偿。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做一个简要介绍:

李某与北京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2日至2021年9月30日。2018年9月17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书称“本人深知进京户口指标是公司的稀缺资源,结合自身意愿、工作能力以及在公司长期发展计划,本人特向公司申请进京户口指标,并在公司集体户落户。申请理由:本人来自国内双一流院校……进京户口指标是本人未来在北京长期发展生活的基础,结合本人生活需求及未来规划,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司后,落户之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在5年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人民币50万元。”此后,李某经公司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李某户籍实际落户北京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9日,李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


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损失补偿金50万元。仲裁委裁决李某支付公司损失补偿25万元。后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申请书》的记载,李某申请公司办理落户并承诺服务期限以及服务期未满而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况下自愿向公司补偿50万元,上述内容系李某自行提出的申请和做出的承诺。承认内容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范畴,亦非《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因此该内容不属于法律禁止情形。

李某对于北京市户口指标具有稀缺性的客观情况已有认知,其接受公司培训并实际工作较长时间后在取得前述户口后自行离职,不仅违背自身关于服务期的承诺,该行为亦会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根据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履行情况,并结合李某离职的原因、落户日期与离职日期的间隔及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等情况,酌定李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律师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此期间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务审判当中,户口作为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为了限制劳动者取得特殊待遇后便离职,通常设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一定损失等作为附属条件,在大多情况下这种约定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如上述案例中,劳动者为了落户对服务期自行提出申请和承诺。法院认为该内容虽然并非劳动法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但是因为并不属于法律禁止内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考虑到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承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资源补偿的金额,并非会全部被法院支持,法院会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落户日期与离职日期的间隔及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落户问题,做好提前协商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服务期限以及损害赔偿的金额,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而作为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完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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