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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被开除,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硕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次举报


案例:
胡某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湖南砼在四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在四方公司),任职高级交易顾问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砼在四方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2020年4月8日,胡某经梅溪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为怀孕约12周,砼在四方公司亦知晓胡某怀孕的事实。2020年4月27日,砼在四方公司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2020年5月29日,砼在四方公司出具了《声明》,载明胡某于2020年4月被开除。胡某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砼在四方公司支付其生育津贴赔偿金30000元、生育医疗费赔偿金4200元。


法院观点:

胡某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砼在四方公司,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胡某于2020年4月8日在医院检查,结果为怀孕约12周。砼在四方公司亦知晓胡某怀孕的事实。2020年4月27日,砼在四方公司违法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胡某亦未再提供劳动。此后,胡某于2020年10月18日在长沙宁儿妇产医院剖宫产诞下一子。胡某在职期间,砼在四方公司未给胡某缴纳社保,致使胡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赔偿其损失,其损失包含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对于生育医疗费赔偿4200元,该费用实质上是砼在四方公司没有依法及时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原告未能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因胡某并未提供相应票据,法院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按照剖宫产无并发症支付标准为3600元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无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赔偿女职工因被开除所造成的损失,除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还有因未给女职工缴纳社保,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但上述赔偿费用,需要女职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参照当地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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