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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前后用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如何计算,工龄如何计算

作者:张硕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4次举报


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化单位名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员工在与A、B公司(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其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改变,且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同一来看,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A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化用人单位名称,先后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与后一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时B公司依法应当与老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员工在关联企业中用工情形较为多见,有关员工工龄在关联企业间用工情况下如何计算,相关规定较为明确。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期间,出现了新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情形,有关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在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何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情形。由此可见,在A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下,B公司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若员工主张合并计算在A公司期间的工龄,法院一般情况会予以支持。但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连续计算的处理,目前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各地观点存在差异,仍需结合地方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理解。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对此提出过地方实践解决方案。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下行为,劳动者请求连续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一般会得到支持: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以及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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