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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张硕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次举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因此,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适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但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系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因此,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也需要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来理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可见,事业单位职工与事业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依照人事争议规定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得出结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具体而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又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与事业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事业单位职工与事业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如: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属于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不乏仲裁机构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还需结合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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