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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深圳)有限公司与黄X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宏宇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4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X)粤03民终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XX人民法院(201X)粤03XX民初29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XX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2、XX公司无需向**支付无故停职期间工资XX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一、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二、XX公司支付**无故停职期间工资XX元;三、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2、改判XX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元;3、改判XXX公司无须支付**停职期间工资XX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祖。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具体理由如下:1、XX公司所谓依法聘请第三方机构作出调查报告,依法应不予采信。因为该报告并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作出的,而是由XX公司单独委托代理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显然有利害关系。并且该报告所调查的对象全部是XX公司在职员工,均与XX有利害关系,不能客观调查案件事实,因此应当依法不予采信。2、XX公司也没有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第九章规定了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XXX公司并未按照该规定处理。综上所述,XX无论是从实体和程序上单方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公司曾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XX公司以**发送邮件存在散播谣言、诬陷他人的事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XX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向XX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称受到XX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马X“要么搬至六楼要么辞职的口头威胁”,**原来所在的办公楼层因装修搬至别的楼层,在原来楼层装修完毕后,XX公司要求**搬回原来楼层,尤其是**所在部门其他同事都已搬回原楼层的情况下,**应当遵从XXX公司的安排,否则,XX公司有权予以惩处,**若有特殊情况,可与XXX公司协商,**采取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称受到威胁的方式,无益于事情的妥善解决,本院对其做法不予肯定。但因XX公司提交了广东XX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调查报告,而该调查报告系事后针对XX公司的员工所作出,XXX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发送的邮件内容中包含了谣言和诬陷他人的情形,而且XXX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也不符合其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的程序。因此,原审认定XXX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XX公司要求**停职调查,因非**个人原因导致停职,XXX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公司首先要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企业自身的规则制度,否则一旦违法辞退员工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慎重。

徐宏宇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锦景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徐宏宇律师多次参加公司法领域的疑难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锦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9
  • 擅长领域: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