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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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离婚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发布者:李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基本案情:

陈某、李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这是陈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基本没有争议,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

财产方面,主要争议在于不动产:

一、陈某认为,李某婚前继承的A房屋的产权份额,以及李某在婚后因遗嘱而取得的A房屋的另外的产权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而由陈某在婚前支付首期,婚后支付余下房款的B房屋,因婚后支付房款的资金属于陈某的婚前存款,因此B房屋为陈某的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二、李某认为,李某婚前继承的A房屋份额为李某的婚前财产,而李某婚后因遗嘱取得的A房屋份额为其个人财产;而B房屋应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意见:

1、对于A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毫无疑问,李某在婚前继承的A房屋份额为婚前财产,不应在本案分割;而婚后因遗嘱取得份额,因遗嘱中已明确该部分份额只归李某所有,因此A房屋属于李某的产权份额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对于B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第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李某与陈某的婚后财产,并判决B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的款项给陈某。

 

  

案情分析: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在婚前已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的医疗费、残疾补贴、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乙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获得的带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支付首期,婚后还贷的房屋,一般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抗辩婚后还贷的款项来源于其婚前财产,该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双方婚后一般来说所有支出以及收入,都视为双方共同的支出或收入。因此,本案B房屋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取得房屋时应当补偿差额给李某。

区分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重点:婚前或婚后获得的,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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