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计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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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计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6年8月30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颜XX转款4万元,但被告一直拒不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催促协商后,被告颜XX于2017年5月14日承诺,2017年6月底归还所有借款,并写下借条:今借张XX(40000)肆万元整,需在2017年6月底还清,如违背需法律制裁。本人承诺还清,在6月底。承诺到期后,被告仍迟迟不予归还4万元借款,原告多次催促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现暂计至2017年12月30日)暂计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XX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借条、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告XX银行卡账号转账给被告4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14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借条,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颜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被告颜XX向原告张XX借款4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其XX银行账户向被告卡号为62×××63的XX银行账户转入4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还款,被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张XX4万元整,需在2017年6月底还清,如违背需法律制裁。本人承诺还清在6月底”。但被告到期后仍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请。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签署的借条、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等为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颜XX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颜XX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审 判 长  赵 力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XX
江西新与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新法制报公益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妇女儿童维权中心援助律师;南昌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新与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