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实际买受人名叫IBRAHIMABDELSALAMFAWZYABDELSALAM的埃及客商证据不足。二、既然已查明本案实际买受人名叫IBRAHIMABDELSALAMFAWZYABDELSALAM的埃及客商,理应追加其为被告并查明案件事实。三、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其起诉,已打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综上,本案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收货人承担付款义务并无不妥,其与原审认定的外商无任何经济往来,也无通信记录,本案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应是上诉人林X与被上诉人李XX。
林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XX立即清偿林X货款人民币727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的实际买受人系名叫IBRAHIMABDELSALAMFAWZYABDELSALAM的埃及客商,并非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林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X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驳回林X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