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23000**********
执业机构: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侵权婚姻家庭
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财产损失。本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关于刘某某误工费的认定问题,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刘某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法院向刘某某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调查、核实的情况,能够认定刘某某事故发生前在工作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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