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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可以主张“误工费”!

发布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251人看过


 赵文瀚律师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根据证据及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
能够认定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取报酬,
其主张误工费损失,
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财产损失。本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刘某某误工费的认定问题,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刘某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法院向刘某某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调查、核实的情况,能够认定刘某某事故发生前在工作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稳定、固定的收入状况,同时,刘某某又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法院结合刘某某工作的行业性质,参照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赵文瀚,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为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赵文瀚律师自执业以来已办理众多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客户公司经营及其承建的项目提供过高质量法律服务,高效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精湛的代理技巧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业内和客户中均受到一致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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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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