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23000**********
执业机构: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侵权婚姻家庭
【基本案情】:2019年9月份,韩某、魏某与孙某达成口头约定,三人合伙做生意,卖某品牌保健品,韩某投资3万元,魏某投资6万元,共计9万元交给孙某,由孙某运营。同时,孙某向二人承诺若产品卖不出去,则由其亲戚药店成本回收,若生意赔钱,则该款项为孙某向韩某、魏某借款,由孙某向韩某、魏某还钱。2021年孙某通知韩某、魏某生意失败,并向魏某退款5000元,其余款项均未返还韩某、魏某。
韩某向人民法院主张:
要求孙某返还85000元及相应利息。
【承办经过】
韩某慕名找到李易桐律师事务所,经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孙红赫律师接受了原告韩某的委托,因案情重大复杂,孙律师多次将此案提交律所定案会进行集体研讨。在经过多次研讨后,带着问题与韩某沟通、帮助韩某查找证据,并且帮助魏某将其对孙某的债权转让给韩某,由韩某提起诉讼,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孙红赫律师提出了清晰的代理思路,找到了关键的突破点。综合全案事实认为,韩某向穆某给付的款项,名为投资款,实为民间借贷,并提出具体代理意见:
一、本案法律关系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以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分配、分担。与公司“资合”特征不同,“人合”是合伙关系的基础,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法律特征。
结合本案分析,韩某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三人合伙的风险是由孙某自行承担的,该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韩某及案外人魏某的出资特点不符合合伙制度所内含的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要求,韩某、魏某与孙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孙某作为9万元款项的接收方,亦是借贷方,依法应将该款项偿还给韩某及案外人魏某。
二、本案中韩某、案外人魏某已经与孙某达成私下和解,已将款项转化为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合本案分析,人民法院若认定本案属于合伙合同法律关系,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韩某、案外人魏某也早已经与孙某达成私下和解,将该款项转化为借款,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孙某应当依法向韩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本案中,案外人魏某已经将其对孙某的合法债权,依法转让给韩某,并通知孙某向韩某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魏某与韩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合法有效,孙某应当依法向韩某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名为投资合伙,实为民间借贷,案涉款项已经转化为借款,请求贵院依法维护韩某的合法权益,支持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庭审中,孙某对与韩某、魏某合伙的全部事实予以承认,并在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的引导下,韩某、孙某各退一步,双方达成调解:孙某向韩某返还75000元。
【办案总结】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承办本案时,证据方面并不充分,仅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承办法官一度向承办律师质疑,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承办律师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并与韩某反复沟通案情,坚定其代理意见,本案应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案最终经过承办律师、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