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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发布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163人看过

     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由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出租出借银行卡,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刑事措施。

 

最终,由某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某因生活拮据,在明知刘某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分别办理了工商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哈尔滨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龙江银行卡共计五张,并开通网银、绑定手机号,用于出租出借。五张银行卡内具有大量涉案资金流水,由某通过出租出借银行卡获利。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赵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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