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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作者:袁瑞珍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邹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认罪认罚 赔偿保证金、调解或和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邱某琦均为民办培训机构学员,系同学关系,但日常相处中产生矛盾。2021年9月4日零时许,二人相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画室进行沟通,邹某携带一把小刀前往。沟通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推搡扭打,邹某持小刀刺伤邱某琦的右手臂、左腰背部、左臀部等位置,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二人送医。经鉴定,邱某琦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肌腱血管损伤,属轻伤二级;邹某涉案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轻抑郁,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判阶段,邹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2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以(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经释法和多番调解,被害人仍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而邹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满足,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经邹某申请,并主动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二万元,人民法院提存赔偿保证金,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提取了上述赔偿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对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