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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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有艾滋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妻子发生关系,致妻子感染,被判故意伤害罪

作者:袁瑞珍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次举报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全,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全在贵州省家中和本区岳林街道舒前村后秧田弄31号102室暂住房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妻子被害人田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8年8月2日,经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确证,被害人田某的血清标本为HIV-1型抗体阳性,已感染艾滋病病毒。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何某全因涉嫌强奸被传唤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全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谅解书、到案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何某全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何某全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全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全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