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本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5日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被告某房开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娱乐休闲服务行业。租赁期自被告某房开公司整个商业体开业起算,至今该商业体一直未开业,因此原告高某一直未向被告某房开公司租金,而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告某房开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欠付被告某房开公司三个月的租金、水、电、物业费共计563556元,并自2018年1月1日分六期支付完毕,否则被告某房开公司有权对被告停止供水、供电,并禁止被告经营的歌舞厅继续营业。后原告高某一直未支付租金,并在接到供电局、税务局的通知后,被告某房开公司对其停止供水、供电,原告高某为此起诉被告某房开公司赔偿其停业期间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高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变更了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持被告某房开公司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在本案中,原告高某租赁原告某房开公司商铺经营娱乐场所多年,并以被告整个商业体未开业为由,一直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准确抓住原告出具承若书,主张其行为已经变更了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支持了该代理意见,被告依据承诺书有权对其停止供水供电等。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找出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