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网

律师办案办的是每个人的人生

IP属地:江西

陈磊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9:00-10:30

  • 执业律所: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4728831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标准及流程等注意事项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657人看过举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内容

 

一、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对于大部分劳动者甚至公司而言,可能或多或少的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项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本律师现主要对该条款具体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法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大部分失业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内容并不了解,本律师将相关条款附录如下,供大家查阅。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比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除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外,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都属于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而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内容分别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范围放的十分的宽,只要不是自己提出的,哪怕是被单位除名、开除、辞退等因为自己在工作中因过错丢掉工作,只要没有养老收入,只要人还活着,哪怕是失踪(只要未被宣告失踪)都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标准:

(一)领多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解读该规定可以得知,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与个人社保缴费年限息息相关。缴纳社保期限越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越久。另外,如果前一阶段失业后未领取的,可以在下一阶段失业后一并领取,但最久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另外,在湖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制定的《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对于领取的具体时间进行了明确。即缴纳社保费用超过一年的,失业后发放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该规定并未对增加时间不足一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并无统一意见。笔者建议参考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时限标准进行处理。即不足半年的,按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超过半年的,则按照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

(二)领多少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认。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各地区、各阶段之间并不一致。具体可参照下表:

 

 

三、如何领

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也应当持有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以及相关领取手续。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再由失业人员凭借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证金。

四、停止领取的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兵役的;

(三)依据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合适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特别说明,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对于以往规定中对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废除了《失业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两种情形,以及《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这三种情形。因社会保险法系新法和上位法,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上述情形为准,只要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均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证金期间的其他福利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再缴纳。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证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

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因病住院的,可以申请报销30—50%的医疗费用,但报销金额最多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证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的,在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但职业培训补贴费不应当超过本人应当领取的3个月失业保证金、职业介绍补贴费不应当超过本人应当领取的1个月失业保证金。

注意一:劳动教养已被废止;

注意二:2002年颁布的《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证金期间死亡的,另有一项特殊规定。即如失业人员因参加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注意三、2002年颁布的《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职期间被劳动教或者判刑收监的,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后可以在回到户籍地后60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该规定不属于与社会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停止领取的情形,依然有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宜昌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4728831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5089

  • 昨日访问量

    5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磊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