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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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罗晓庆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05人看过



一、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属于亲权范畴

二、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探望权的行使

(一)协议行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

(二)判决行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三)探望权的恢复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五、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隔代探望权的相关问题

隔代探望权的问题,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对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各个地方、各个法院的做法不一。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等隔代亲属的探望权。但正确地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提出的“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还是有很大的可能性被予以确认和保护


注:

1.以上为处理这一类问题的一般性规定、意见,仅供参考

2.具体案件存在差异性、特殊性、复杂性,建议遇到该类问题的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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