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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罗晓庆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60人看过



一、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五、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

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六、其他特殊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继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其他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注:

1.以上为处理这一类问题的一般性规定、意见,仅供参考

2.具体案件存在差异性、特殊性、复杂性,建议遇到该类问题的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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