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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发布者:罗晓庆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07人看过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一般都较为激烈。而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处理这一问题上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一、子女抚养权的含义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二、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意见

哺乳期内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注:

1.以上为处理这一类问题的一般性规定、意见,仅供参考。

2.鉴于具体案件的差异性、特殊性、复杂性,建议遇到该类问题的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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