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3月27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项目为俄罗斯双首都三飞八日游。被告XXX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责任保险。2019年5月1日,原告按照被告工作人员的安排跟团参观俄罗斯冬宫,因游客人数较多,排队较为拥挤,导致原告在跟团过程中摔倒,受伤严重,后原告被送往俄罗斯当地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经简易治疗后,原告强烈要求立即回国医治、不再参加任何旅游行程,但被告未一直无故拖延,拒不安排,并让原告留在当地旅馆自理一切费用等候旅游团归来一起回国,导致原告在国外酒店滞留了6天。2019年5月7日回国当晚,原告被家人从飞机场接机直接送往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于2019年5月9日,在省人民医院进行了手术。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鉴定报告,鉴定其伤残程度为9级,误工时间为24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120天,后期治疗费为5000元。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4404元。
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旅游费用5600元。
三、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XXX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某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者人身的安全,防止危害发生,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故被告XXX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XXX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旅行过程中自行摔倒,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故也应当减轻被告XXX的赔偿责任,考虑过错责任比例,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国际旅行社对原告损害赔偿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三)被告XXX应返还原告的部分旅行费用。
被告某国际旅行社与原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约定的旅游项目为俄罗斯双首都三飞八日游。原告实际支付6400元的旅行费用,约定的旅游行程8天,原告仅参与1天,故被告某国际旅行社应退还5600元的旅行费用。
(四)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告XXX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国际旅行社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对被告XXX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老年人跟团国外旅游已成趋势。在国外发生意外时,老年人常因环境陌生,语言不通,无法及时寻求救助。建议老年人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惊慌,及时跟旅行社提出要求,回国医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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