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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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条解读

作者:唐艳艳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07次举报
2020-11-18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调整范围的规定。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规定的主要含义是:1.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特 定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法律关系。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 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 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增加了非法人组织,构 建了我国民事主体三元体系。3.三种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典调整 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调整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行政关系。4.民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 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调整的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原《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将民 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的顺序做了调整,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 之前,突出了民法典的人文主义色彩。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7日,原告何某与被告三门县国土某局签订了一份《浙 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原告取得三门县横渡镇白溪河道a采矿区 范围普通建筑用砂的开采权。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07年9月1日到 2009年8月30日将合同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普通建筑用砂开采权出让给 原告,如在采矿有效期限内设定的资源量未开采完的,原告应提前一个 月提出延续申请,出让方应根据资源保有量准予延续,直至设定的资源 量开采完毕为止。2007年11月30日,被告颁发给原告3310×××010号采矿 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2009年 10月23日,被告与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联合向原告发 出《告知书》,内称:原告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应停止开采和 加工,并于2009年11月31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内采(制)砂石设备 及砂石料,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2009年12月15日,被告与三门 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利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将 原告在白溪砂场内的采(制)砂设备强行予以拆毁。后原告提起行政诉 讼,2010年7月10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天行初字第30号 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与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于2009 年12月15日拆毁原告白溪砂场内的采(制)砂设备的行为违法,被告与 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之后,原告又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与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赔 偿原告的机器设备及半成品砂石料的损失。2011年7月6日,天台县人民 法院作出(2010)台天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三 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给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 806776元,被告与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上 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以被告未完 全履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 合同》是一份行政合同,被告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 理目标才与原告签订合同,其合同标的是采矿许可,明显是一种行政许 可,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 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原、被 告之间的关系不受民事法律直接调整,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纠 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 建议原告另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采矿 权出让合同,收取了出让金,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 障上诉人应得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单方面终止合同 履行,其应对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基于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浙江省采矿 权有偿出让合同》,认为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 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的可得利益损失。讼争的合同系被上诉人发出要约 邀请,而后上诉人中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签订的,现上诉人 以被上诉人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因此本案应属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原 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充 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11)台三民初字第 419号民事裁定,指令三门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家点评】

平等主体界定了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在诉讼中判断当事人是 否属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平等主体是确定案件是否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的重 要依据之一。但是,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平等主体 时,又不能仅在一般意义上作出判断,亦即不能仅根据当事人之间在一 般情况下所具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就认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关系,而是应当判断当事人是否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 关系当中,即在实质意义上作出判断。本案中,虽然签订《浙江省采矿 权有偿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自然人何某和三门县国土某局, 何某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接受三门县国土某局的管理,这种管理具有强制 性,但就本案的合同来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系由何某自愿作出,并 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属于三门县国土某局代表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 权人这一民事主体,将其享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一民事权利的占有、 使用、收益权能,通过收取一定的对价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的一种等价 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故应由民法调整。





个人简介:唐艳艳律师,联系方式:13906612439。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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