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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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推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释义

作者:唐艳艳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8次举报
2025-09-19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所涉条款: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解读


第二十条的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属于特殊人身关系下的赠与,不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编的规定,赠与约定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给予方不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无法履行的,给予方应该承担赔偿损失。
【第1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

离婚时,两口子之间可以随便约定,给孩子单独多少财产,但约定了就不能再反悔,除非双方都同意。

【第2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不履行后果】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第3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不履行时子女诉权】

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子女的诉权,该诉权性质上属于向第三人程序性赋权,子女作为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责任。

【第4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约定的撤销】

除非有法定理由,如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赠与子女财产约定;一旦撤销,再次分配原则,依然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


个人简介:唐艳艳律师,联系方式:13906612439。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31 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