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所涉条款: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解读
第二十条的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属于特殊人身关系下的赠与,不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编的规定,赠与约定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给予方不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无法履行的,给予方应该承担赔偿损失。
离婚时,两口子之间可以随便约定,给孩子单独多少财产,但约定了就不能再反悔,除非双方都同意。
【第2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不履行后果】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第3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不履行时子女诉权】
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子女的诉权,该诉权性质上属于向第三人程序性赋权,子女作为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责任。
【第4款/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约定的撤销】
除非有法定理由,如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赠与子女财产约定;一旦撤销,再次分配原则,依然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
唐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