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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靖子圣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代理本案二审,通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环节存在问题,所有的证据并未指向上诉人存在加班情况,被上诉人在工资条中也从来未对上诉人的工资进行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划分。所以我的代理方向是比对一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我方掌握的工资条进行对比得出不存在任何加班的情形结论,同时查阅被上诉人之前涉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比相似工种的工资和上诉人工资基本一致,这也印证了上述结论。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我在庭审质证环节中提出被上诉人提交工资表与上诉人二审中提交工资表列项不一致,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提交工资表真实性。二审法院后认定上诉人工资表效力。上诉人工资表中无加班费列项,依双方工资表、天津XX银行明细账计算,上诉人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月平均工资为4480.2元。关于上诉人提出XX公司向刘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7500元一节,经核,上诉人平均工资为4480.2元,依据该平均工资计算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51522.3元,该部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圆满解决。

本案属于被上诉人通过改变工资构成,恶意少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但若加班情况确属实,那么要注意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此法条特意把(五)加班加点工资和(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货币收入”垫底的理解,这里的“等货币收入”是指且仅指前面提到的四种工资。如果包括加班费,这里肯定要列举出来的。这是从语法上理解。

此外,从情理上理解,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时应该得到的工资。这里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强度。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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