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主任律师
韩旭主任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天津-南开区
18622835396

服务地区:天津

咨询我
07:00-23:59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

作者:韩旭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8次举报
2022-04-0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6107283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11201201610728302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