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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

发布者:吴禛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844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解读: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抵押,大大拓展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用作融资担保的不动产有限,浮动抵押制度可以为它们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2)有利于简化抵押手续,降低抵押成本。设定浮动抵押时,不需要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制作详细目录表,只需要对抵押的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抵押期间,企业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处分抵押财产,新增财产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即成为抵押财产。(3)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浮动抵押设定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抵押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权人不得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4)可以补充传统抵押的不足。传统抵押强调担保财产的特定性、担保财产的价值可预测性和保全性,但灵活性和融资性功能不足,而浮动抵押解决了这一问题。(5)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现在有相当多的国家实行了浮动抵押,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应当与国际做法相一致。(6)实践的需要。很多公司运用浮动抵押制度融资,特别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按照本条以及相关规定,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考虑到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本法将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只要注册登记为企业的组织都可以设定浮动抵押。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者家庭经营为主的经济单位,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也都可以设立浮动抵押。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除了上述三项主体,非营利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等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   第二,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对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第三,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第四,浮动抵押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为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当实现浮动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有的意见提出,“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被理解为当事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时,然而浮动抵押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应当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时所及的财产范围,即浮动抵押确定时的财产范围,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范围与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范围很有可能不一致。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本法将物权法中的“实现抵押权时”修改为“抵押财产确定时”。抵押财产如何确定,本法第411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是特殊的动产抵押,尽管与一般的动产抵押相比具有抵押财产在确定前具有浮动性、浮动抵押期间处分的财产不受追及等特征,但是在其他方面也适用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如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位等方面都适用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与物权法相比,本条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本法第400条已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为了避免重复,本条删去了要求书面协议的规定。但是设立浮动抵押仍要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这里所说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并不要求详细列明,比如以全部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和将有的鱼产品、蔬菜、水果抵押”。本法不承认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浮动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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