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鉴于目前我国因过错方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的增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原“《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列举的几种情形,法律应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裁、预防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建议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本条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即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虽然目前最高法还未对于第五款做出解是,但是笔者认为出轨完全可以成为夫妻双方离婚中的重大过错,对于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拭目以待